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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

「屏東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」第八點,並自即日生效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
八、學生定期評量,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,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;如無故擅自
 缺考者,不准補考,該次缺考之成績以零分計算,學生定期評量補考方式由各校
 訂定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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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0-18|

{{ $t('FEZ005') }} 19|